金融消费者及其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鉴于金融消费者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基于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认识,援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的定义,金融消费者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自然人。
首先,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指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的,消费者在金融消费领域所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的一定行为,以及要求金融机构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这一界定忽视了金融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规范享有的权利,但基本上指明了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本质属性。其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保障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金融商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隐私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或公开的人格权。
4、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者有权对金融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并自主选择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金融商品类型或金融服务方式。
5、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有权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则与经营者形成合同等法律关系,获取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金融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等方式免除其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排除金融消费者主要权利。
6、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金融商品或服务、自身消费权益保护途径等方面知识的权利。
7、结社权。金融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对金融经营者的行为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8、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其次,金融消费的救济途径
现阶段我国现行法律中出现的金融消费一般由以下几种:
1、 银行(如银行借贷、信用担保、票据服务等)
2、 保险(如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
3、 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等)
目前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主要依靠行政方面的监管制度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在消费或服务地位方面金融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所以,主要是介入行政手段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如果采用民事救济途径,金融消费者在解决利益纠纷时会存在耗资、耗时,但不一定可以解决问题的风险。金融消费者只能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会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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