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趋势

世界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热门议题,许多国际组织(如20国集团、经合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消费者联盟等)和典型国家、地区(如美国、英国、中国台湾地区等)纷纷出台相关举措。
 

20国集团于2011年10月发布了“20国集团金融消费者保护高层原则”,包括法律和监管框架等十项内容。美国2010年7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建立联邦保险办公室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其核心即是金融改革和消费者保护。英国2010年6月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决定新设立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后更名为金融行为准则局,负责监管所有金融服务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中国台湾地区2011年6月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美国是最早开始关心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家之一,自20世纪至今已出台了一系列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案。例如,美国1969年颁布了《诚实信贷法》、1974年颁布了《公平信贷法》,1975年颁布了《金融隐私权利法案》,1976年修正了《信贷机会均等法》,1977年颁布了《社区再投资法》等。
 

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lor)也在20世纪末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应当与审慎监管一起作为金融监管的并行目标。2001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保护消费者作为金融监管目标正式写入立法,并成立了金融调查服务部解决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甚至对金管局的不满也可以通过投诉专员办公室提出投诉。同年,金管局发布了《产品销售后公平对待消费者》。
 

其他发达国家也纷纷效法英美。2001年,加拿大根据《金融消费者机构法》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日本也在《消费者合同法》《金融产品销售法》和《金融产品交易法》中增加了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款,并将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主要交给了金融厅,央行、消费者厅和财务省承担了一些辅助职责。澳大利亚也建立了专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金融督察服务机构。
 

虽然起步较早,但欧美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并不总是成功的。特别是金融危机的爆发,使美国监管当局意识到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存在着致命的漏洞,才使得次贷成为引发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
 

为此,美国开始了一系列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金融改革举措,包括通过《多德·弗克兰法案》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通过《信用卡问责及信息披露法》将消费信贷纳入监管等。英国也计划在撤销金融管理局由英格兰银行统一行使监管权的基础上,成立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署专司消费者保护之职,以保证中立、公正地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欧洲针对金融危机暴露出来的监管问题提出了建立跨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法案,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将是跨国监管机构的核心职责。对于可能危及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跨国监管机构有权履行调查、评估、警告、禁止等职责。

(来源:“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经验”,载于《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