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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某某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12-13 10:15:26 来源:云南云誉
承办律师:刘洪文律师
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某某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某
委托人刘洪文,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称:马某某系“汽车前杠(御用)”和“汽车后杠(御用)”.两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两个专利号至今合法有效。马某某分别于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6日将上述两项专利转让给原告,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备案。2012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市场上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维护利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每个外观设计专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共计10万元。
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承办经过:
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刘洪文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提出:
1、被告不知道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
2、被告已经停止侵害涉案产品。
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或被告的获利,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承办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部分主张成立,其相应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某某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权的产品。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某某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某某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
 
案例评析:
原告作为“汽车前杠(御用)”和“汽车后杠(御用)”两项外观设立专利权享有人,其合法权利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原告的外观设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市场上大量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从原告出示的证据看,虽然能证明被告产品构成侵权,但不能证明被告仍有侵权产品存在。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或被告获利,所以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