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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银行诉被告保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11-18 09:33:57 来源:云南云誉
承办律师:刘洪文律师  晏明和律师
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5年,原告和被告保某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6000元用于购房,并约定借款期限为60个月,从2005年6月29日起至2010年6月28日,并就还款利息、逾期罚息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时被告以其在昆明市昌源中路某小区4幢5单元702室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本案第二被告马某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由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43328.65元,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承办经过:
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刘洪文律师、晏明和律师接受被告方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后,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了解、搜集查阅资料后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为我方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证据,完全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与认可,有效的维护了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承办结果:
经过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所欠借款本息人民币4332.65元及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2215元;
三、被告保某若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原告则对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
四、被告马某对于原告实现抵押权后仍未能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马某还款后,有权向保某追偿。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2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评析:
本案是涉及的是合同纠纷,在接受委托后刘洪文律师和晏明和律师积极负责的了解分析案情、查阅资料,提交了完整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支持,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