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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耿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11-10 16:51:34 来源:云南云誉
承办律师:施嘉惠律师
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30日22时45分,被告耿某驾驶云GXXXX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K2222曲靖至昆明方向西北绕城交叉口路段时,遇原告王某驾驶云DXXX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后方驶来,两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耿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被告董某为云GXXXX号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于被告某某物流公司经营,被告耿某为被告董某的雇员,事故发生时,耿某正在为董某提供劳务。云GXXXX号车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鉴定,原告王某因此次事故致七级伤残,王某为城镇居民。被告董某已经支付35000元。
 
承办经过:
接受本案原告王某的委托后,承办律师通过多方收集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5744.41元,其中医疗费126074.94元、护理费985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3550元、误工费9466.67元、交通费3217元、住宿费5184元、鉴定费4600元、后续治疗费25000元、残疾赔偿金1858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9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由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赔偿,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承办结果:
1、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7333元;
2、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耿某、董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董某与耿某之间为劳务关系,耿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原告损害,董某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