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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舒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11-07 17:06:30 来源:云南云誉
承办律师:何跃敏
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
 
案件简介:
2014年12月08日19时,在经开区倪家营村小村附近路段,舒某某驾驶无牌照电动自行车与金某某驾驶的无牌照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金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04月27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昆公呈交认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舒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舒某某逃避责任,交警大队多次打电话通知被告舒某某到交警大队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但舒某某均未到案。
 
承办经过:
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何跃敏律师接受原告金某某的委托后,通过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证据的搜集后提出:
一,由被告舒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265.8元。
二,由被告舒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承办结果:
经过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舒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某某因身体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487.28元。
二,驳回原告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法院认为:本案系非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本院依法将立案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变更为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本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力及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舒某某承担65%的责任,由原告金某某自行承担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