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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成立少数民族法律维权中心及其相关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5-04-16 16:28:12 来源:云南云誉
少数民族群众一般来自偏远地区,经济文化落后,其受教育范围和程度偏低。大部分只读了几年的书,文化水平一般为小学、初中,在这个阶段学习的法律知识较少,少数民族群众对于法律还是比较“陌生”的,往往认为法律离自己的生活太远,根本不需要了解法律知识。与此同时,少数民族群众由于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宗教信仰、价值观念、民族文化等与流入地存在着较大差异,其在工作、生活期间会遇到很多的不适应状况。又由于各个民族在语言、民族心理和生活习惯上的差异,以及他们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制度不了解,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和纠纷。随着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他们带给流入地的消极影响逐渐增大,不太容易应对和处理。
 
特别是大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主要有来自城市社会的歧视问题、基于文化素质低下与专业技能缺少而导致的就业困难问题、就业过程中的工资拖欠与克扣问题、基于就业不足或底层就业导致的贫困问题以及子女教育问题等。由于语言不通、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少数民族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不知所措。
 
我处维权中心办理的少数民族人民援助案件主要涉及的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刑事等方面,以我处维权中心办理的少数民族群众劳动争议纠纷来说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意识低,法制观念淡薄
由于多数少数民族群众当事人,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相对较低,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对法律的不信任,往往采取暴力的手段,许多人会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触犯了法律,从而留下终生缺憾。有些人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寻求法律救济,表现为不能正确的选择救助的途径。有些人只要权益受到侵犯会采取乱投诉的方式或不断上访的方式,从而无法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在寻求救济未果的情况下,又会表现出对法律的不信任,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欺骗、引诱下采取极端的手段发泄不满。
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他们才会对法律有很多的不解与迷惑,客观导致了他们不信法、不用法,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恶性循环:由于不懂法而不用法,越不用法则更加导致了他们不去学法,不去了解法。他们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的有限性,即使有所了解也只是停留在很肤浅的层面上,甚至根本了解的就是错误的信息。
 
二、少数民族群众的权利意识不强
许多少数民族群众不知道自己作为一名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他们对国家的法律认识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并没有认识到权利保护的一面。对义务意识愈加浓厚,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内心更加难以接受。他们没有能够认识到,自己是一个社会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的主体,而非无足轻重的客体,应当享有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他们不懂权利的正当性和可行性,也不知对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
有时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他们认为打官司不但花钱还特别麻烦,而且还把打官司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同时他们对“司法腐败”也心存恐惧,认为有理也不一定能打赢官司。虽然这种看法是由他们对法律程序和法庭证据的认识程度不足造成的,但同时也反映了他们的法律意志脆弱,从不敢相信执法人员演变成不信任法律处理的结果。
 
三、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较深
由于科学思想在民族地区不够普及,封建迷信思想盛行,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相信命运、相信神灵,算命先生、巫婆、神汉、江湖郎中在民族地区大量存在,群众有病不上医院,不请医生,而是请巫婆、神汉“作法”、“驱鬼”,或者请江湖郎中或土医生用土办法、偏方医治,常常贻误病情,或致伤致残致死,往往引发人身伤害矛盾纠纷。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在办理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树立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观念。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普法工作涉及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增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举办维权法律咨询,送法下乡,大力宣传法律援助,特别要与对少数民族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律如《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和增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依法维权的能力。
在内容上要突出新颖性,使少数民族群众易于接受,学得懂、记得牢;在形式上要突出多样性,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年龄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有效载体,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优势作用,播放法制宣传片、开辟以案说法、法律问答、维权服务等栏目,以此解决少数民族群众集中组织学法难的问题。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法律知识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减少侵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二、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努力满足群众法律需求。
继续积极推进从诉讼形式向非诉讼形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方式转变,尽量用最快捷、最有效的方法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广泛运用电话、手机、互联网等,利用博客、QQ群等搭建服务平台,倡导延时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流动服务;探索通过引进社会工作者加入法律援助工作、开通心理热线等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关爱,努力实现最佳纠纷解决效果;加大不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作力度,方便受援人维权;完善和推行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人劳社保、工会、残联等各部门的联系,各法律援助中心应做好与各有关单位法律援助事务衔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在看守所等有关单位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三、注重学习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只有在工作中知晓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才能在接待少数民族群众时有利于缓解矛盾,将矛盾最大限度地减低。高度重视少数民族群众问题,着力解决其认识上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往往认为法律是用为惩罚违法犯罪的人,只要我不违法犯罪,法律就与我不相干。要转变他们这种观念,知晓法律并非仅限于惩罚犯罪,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如果能转变他们这种观念,他们会积极去学法,把学法看做是自身的生活、工作中护身的有力法宝。
 
四、优先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维权工作,专门开通少数民族群众专用维权绿色通道。
将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案件作为重点案件来办理,做到专人负责,重点服务,做到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承办;对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全面放宽办理法律援助时的经济审核,简化不必要的手续和环节,以确保其能及时获得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开通监督电话,承诺并接受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监督;制定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手册,建立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在少数民族村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劳动保障、矛盾调解等专项宣传活动,学习、了解、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放宽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条件,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可以考虑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纳入援助范围,放宽少数民族妇女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涉嫌家庭暴力的、家庭财产权利受侵害的,均可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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